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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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公證法》第二十九條
《公證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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