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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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公證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什麼手續材料?

放棄繼承權需要合法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放充繼承權公證。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範文是怎麼樣的?

聲明人:___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現住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繼承人____的。被繼承人__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

死亡後在_____遺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是他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但本人經慎重考慮後決定:

完全自願放棄對上述財產中屬於遺產的繼承,今後決不反悔。

聲明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棄財產繼承權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如果要對放棄繼承進行公證的話,就需要到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辦理,並且要帶上公證時所需要的證明材料,特別是放棄的聲明書在寫好之後要一併的提交,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請求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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