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之間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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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於訴訟離婚起訴到法院後,會進行庭前調解,經法官主持調解達成一致的,法院會發出調解書,那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具體有什麼樣的區別呢?

在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之間有何區別

一、程序上的區別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資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官調解離婚。

但不同的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離婚調解書,法院發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再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了。

二、性質上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包括了三方面。

1、自願離婚,即男女雙方都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2、子女撫養,子女撫養涉及到了撫養權、撫養費的確定,還包括未撫養方的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

3、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主要包括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清償等。

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且必須是書面形式,我國是不支持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的離婚協議。

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三、效力上的區別

離婚協議和法院調解離婚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登記離婚協議經民政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調解經簽字起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調解書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以上就是對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的解答。

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在程序、性質、效力上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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