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法院怎麼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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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法院怎麼調解
協議離婚法院怎麼調解
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調解後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如果想離婚,可以採取以下方式:1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2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後6個月以後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當事人拒收離婚調解書的,不影響離婚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離婚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離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問題:
1、離婚案件法院調解的開始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動依職權開始的。
2、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調解意見。對於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3、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以判決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4、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而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5、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僅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調解中已分割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審理,如涉及未做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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