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 離婚財產該怎麼分
一、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該怎麼分
父母出資買房,子女離婚後房產分割具體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1、登記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且寫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話,離婚時候女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2、登記在對方個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情況除外。
3、登記在兩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夫妻兩個人名字,則視為對對方50%產權的贈與行為,在沒有其他約定或者公正的情況下,視為二人共同財產,房產分割時雙方各佔50%。
二、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1、登記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於登記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如果另一方能夠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證明,則可以要求對方以債權關係將部分放款返還。
2、登記在兩人名下。
在無事前約定及公證的情況下,視為二人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各佔50%或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割,有約定的按實際約定分割。
三、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1、離婚時還沒有拿到房產證。
買房的時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兩個人共同還款。雖然房子不斷升值,但是一直沒拿到房產證,這種情況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產證後再進行起訴。
2、房產證上有第三個人名字。
如果房產證上不僅有夫妻雙方名字,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這時房產又有不同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父親出軌,離婚時怎麼分割財產
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因果關係,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不大。另一方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因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
(一)協議分割當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協議分割,法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因婚外情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和內容完全有夫妻自由決定。
(二)判決分割如果夫妻在婚外情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難以達成協議,那麼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進行分割。
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有外遇一方的行為構成了重婚、姘居,或者在離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那麼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婚前一方買的房子,離婚後如何分房產
1、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前買房,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2、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
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產為登記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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