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執行財產不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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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執行財產不夠怎麼辦?

一、離婚可執行財產不夠怎麼辦?

離婚可執行財產不夠可以暫時停止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執行判決的,可以收集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信息,如果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可以申請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怎樣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參與分配的定義可以看出,申請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企業法人資不抵債時,可以依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實施破產還債。而公民和其他組織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不能實施破產還債,為了保證各債權人的權益,只能准許其他債權人蔘與分配。

(2)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為多數

如果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只有一個,即使被執行人已經資不抵債,也不會存在其他債權人來參與分配。因此,只有在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才可能發生參與分配的問題。

(3)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轉換為金錢債權

如果申請執行人依據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交付特定物,為法律文書所指定的行為等,只能由申請執行人獨佔,其他債權人不能參與分配。

(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參與分配只發生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全部債務,那麼就不存在參與分配的情況,債權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額就是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雙方當事人關於財產方面的問題,也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沒有執行財產的情況之下的話,也是可以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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