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上是否還有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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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是否還有事實婚姻

一、目前法律上是否還有事實婚姻?

目前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符合結婚條件的,應該辦理結婚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辦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1、要求結婚的男方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方年滿二十週歲。

2、男女雙方不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4、男女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係。

三、哪些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四、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時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過去由於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不是特別的完善,再加上一部分民眾的法律意識不是特別健全,所以有很多在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的夫妻都沒有辦過結婚證,事實上,不辦結婚證的婚姻關係是有一定法律風險的,特別是國家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沒有辦結婚證的必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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