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一、婚姻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婚姻就是屬於法律的行為,事實行為已在法律上不認可了。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主要區別在於: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侵權行為等。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的存在只要合法的登記那麼就可以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且對於這種行為如果只要以結婚的前提而同居在一起的話,那麼這種行為也只是屬於事實的婚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