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無過錯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侵權責任法中的無過錯怎麼認定?

一、無過錯怎麼認定?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的規定,無過錯的認定也就意味着從主觀上相關人員是沒有任何的過錯意圖和過錯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二、無過錯責任特點有哪些

1、法定的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

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2、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目前我們國家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首先就是需要有侵權的行為,其次就是必須要有相關的過錯,這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當然了,有一些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即使沒有過錯的情況之下,也是需要承擔相對性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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