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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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般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侵權責任就是屬於行為人因過錯導致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對於此行為只要條件權成必定就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還造成人身損害的話,那麼還需要承擔所有的醫療賠償,但在認定的時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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