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怎麼界定的
一、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怎麼界定的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
侵權責任中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 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 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損害後果的追求、放任心態,而過失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後果的心態。
故意是一種典型的應當受到制裁的心理狀態,但它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表現出來。在實踐當中,通過對行為人行為的調查,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
對過失的認定比較複雜,不是從單個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認定其過失,而主要依據客觀標準判斷其有無過失,如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或者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主觀過錯的怎麼認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行為人因為過錯從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時候,那麼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對於行為人的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來分別進行判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已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