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麼條件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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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符合什麼條件不可以離婚

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離婚雖然説是一件比較簡單的事情,但是也是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的。只要符合法定的儲序程序,雙方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就是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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