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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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離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説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許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

1、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2、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1)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

(2)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離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對方有婚外情,並不表示法院就肯定會判決離婚,它需要更充足的證據。而要是想要在離婚的同時主張賠償的話,則也是需要提供相應證據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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