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不動產登記簿需要變更登記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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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是不動產登記簿需要變更登記的原因嗎?

一、離婚不是不動產登記簿需要變更登記的原因嗎?

1、離婚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不動產登記簿需要變更登記的原因。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2、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權屬證書;

(2)發生變更的材料;

(3)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税費等繳納憑證;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離婚案件中不動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資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要素,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取得的房屋。離婚審判實踐中的商品房主要分為全額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對於離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據出資與登記相結合的方法。這主要體現在:

1.夫妻婚後購買房屋,其中部分款項來源於一方婚前儲蓄或將婚前房屋變賣後的價款的房屋

因此類房屋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由此婚前財產轉化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個人財產,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價款對應的房屋比例及相應的增值在分割時判歸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購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

不動產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婚後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並不能使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此種情形下的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婚前購買房屋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房改房、集資福利房分割貫徹房改政策原則

1.對於離婚夫妻單位房改房問題

房改房的產權的歸屬按購買時間區分,婚前購買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雖然購房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分割時應按市場價來分割。

2.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問題

但是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記在離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房屋來源於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購買房改房的價格一般都會參考工齡、職務、級別等因素,有較強的福利性質,購買價格也遠低於市場價,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房產登記於離婚子女名下,離婚時父母子女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要求認定為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出資部分則提出是借款。

這種情況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導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則在離婚時應對其予以適當的補償更為公平。

房屋等不動產、車輛等動產的所有權,可能會因為公民辦理結婚、或者是離婚手續而發生變化。由於我國不動產採取的登記公示制度,故此在不動產權屬發生變更之後,最好在變更事實發生之後,及時帶着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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