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就事實婚姻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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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就事實婚姻協議嗎?

可以就事實婚姻協議嗎?

可以就事實婚姻協議。,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就出現了界限:94年前未領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屬於事實婚姻,94年後就不屬於事實婚姻,而屬於非法同居。

因此,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夫妻和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一樣,是可以協議離婚的;而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同居男女,不需協議離婚,直接分手就可以。

二、事實婚姻的形式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於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並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2、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係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事實關係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是如果是在現在存在着事實婚姻,我們國家是不承認的,這也就意味着雙方之間如果關於事實關係方面問題產生一些糾紛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不能夠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方式來完成離婚手續辦理。但在以前的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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