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撤訴有什麼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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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撤訴有什麼注意事項

起訴離婚撤訴有什麼注意事項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二、離婚撤訴有什麼後果

(1)原告撤訴後,等於離婚案件的審理屬於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並沒有判離,那麼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起訴;

(2)原告撤訴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3)原告撤訴後,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4)原告撤訴後,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性;

(5)原告撤訴後,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

原告的離婚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脅迫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准許。但一旦撤訴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我們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方增加當事人再次離婚的時間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訴離婚的難度。除了原告與被告和好的情形外,離婚撤訴還是不要輕易決定。

離婚訴訟撤訴,需要在判決宣判前直接向法院申請撤訴。是否准許撤回,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在判決宣告之前,原告申請回避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判決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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