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被繼承公證後可否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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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被繼承公證後可否放棄?

一、遺產房被繼承公證後可否放棄?

遺產房被繼承公證後一般情況下不能夠放棄。一般來説,當事人如果放棄了遺產繼承的機會,並且已經公證了,是不可以反悔的。

按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遺產公證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覺得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有問題,或者説當事人認為公證處考慮的問題不夠客觀,不夠全面,沒有照顧到自己的感受,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提出撤銷公證書的要求。在合理的情況下,通過訴訟的途徑可以廢除掉之前的公證書。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公證時,對所有的事實已經知情了,並且同意公證書上的內容,那麼這時的公證書就是有效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僅僅是想要撤銷公證書的行為,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大家需要多加註意。

二、怎麼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在辦理遺產等相關的事項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處理。比如説房屋遺產在繼承的時候是可以在遺產處分之前就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當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已經繼承的話是不能夠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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