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了有遺棄家庭成員是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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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國家出台了反家暴法之後有很多的深受家暴傷害的人往往會選擇拿出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不受家暴的侵害。但是有一個疑問很多人都很費解,就是如果發現了遺棄家庭成員是家暴嗎?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資料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啟迪。

發現了有遺棄家庭成員是家暴嗎

一、發現了遺棄家庭成員是家暴嗎

(一)什麼事家暴?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什麼事遺棄?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家庭暴力怎樣證明?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2、已經離婚的夫妻,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產生施暴行為已不屬於家暴範疇,只是由情感糾紛引發的暴力行為。而是否被認定為家暴,則直接關係到受害者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公權救濟,以及在後續訴訟中能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在財產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3、家庭暴力通常被設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員內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關係,以及處於戀愛和同居階段的親密關係,但習慣用“武力”解決問題的施暴者,在內心深處有強烈的控制需要,傾向於把確定戀愛關係的伴侶,以及離婚後的前妻當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順從,就會遭受暴力,想要分手離開或提出分割財產要求,會激發其更強烈的憤怒,輕則拳腳相加,重則觸犯刑律。

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家庭暴力行為?

(一)在離婚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的”,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二)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以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因為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僅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場合隱蔽,證據難以收集。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應該及時進行收集、鞏固證據,以此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日後進行訴訟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並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後,由公安機關委託進行傷情鑑定。

遺棄是指當事人在負有撫養義務時沒有盡到義務並且拒不履行,使被遺棄人受到傷害。而家暴則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與摧殘。所以遺棄家庭成員是家暴嗎?答案不算是的。除非是先發生了家暴的行為之後在進行遺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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