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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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今解決問題都需要依據法律來解決,法治社會中人們的各項權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單位或這個人都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在婚姻法中就規定保護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罪關注的一項規定就是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那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在我國的過去幾十年裏,很多家庭暴力屢禁不止,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認為是家事就不會説出來更不會向人們法院求助,如今隨着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人們的法制觀念也在提升,家庭成員可以依據婚姻法來保護自己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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