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時標的物不存在 - 合同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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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訂時標的物不存在,合同成立嗎?

合同簽訂時標的物不存在,合同成立嗎?

合同簽訂時標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內容中必須包括標的物,標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嗎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但債權人還未現實地獲得其合同利益。為了便於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債務人應當將提存的事實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只有債權人下落不明,無法通知的,債務人才可以免除通知義務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通知應當告知提存的標的、提存的地點、領取提存物的時間和方法等有關提存的事項,提存通知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後合同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

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指標的物不適於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責任風險負擔原則

對於各種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還是比較陌生的,如果合同要想成立的話,相關合同內容條款必須要具備,比如説標的物不存在的情況之下,合同就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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