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租賃合同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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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的租賃合同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簽訂的租賃合同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二、租房合同不成立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不需要。不構成違約的情況自然不需要賠償違約金。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合同沒有成立,雖然合同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雖然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但是合同是無效的這些情況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租房的合同如果不成立自然就不存在違約金。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就某一個事情達成了一致的約定,簽訂了相應的合同,並且這個合同是在法律的規定之內,而且是有效的合同,該住房合同都沒有成立,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不存在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的正當干預。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必須在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才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支付違約金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它只是違約責任形式而不適用於侵權責任。

只有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違約情形與約定相符時,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

如果租房的合同不成立,或者租房的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這種情況都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不成立的合同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的,也不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如果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履行合同,也不能夠叫違約,因此就更加不用去賠付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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