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訴訟書應該怎麼寫
一、違章建築訴訟書應該怎麼寫?
行政訴訟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如原告為單位,則寫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被告: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二、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爭議起訴後一審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四、強拆違法建築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於違章建築,城鄉規劃局是可以依法進行強制拆除的,但是,違法行為人對城鄉規劃局的行政處罰有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狀可以考慮讓專業的律師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