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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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有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新婚姻法有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沒有,修改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法律規定,符合我國的法律的,辦理這類證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男女雙方應符合我國的婚姻規定,不存在近親關係和相關的年齡達到這類法定標準的。相關的民政部門才能進行辦理這類結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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