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現在已經沒有婚姻法,應反內容在民法典內容進行包括一般規定、結婚、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離婚、附則等六個部分。

新婚姻法中有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介紹,本次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修改制定中,主要考慮:

一是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説“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二是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進一步細化了在法定情形下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並由新的監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週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刪除原來10週歲的規定等;

三是注重體系協調。婚姻法迴歸民法體系是此次《民法典》編撰的重要成果,相應地,我們也對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則設計進行了體系化整合。

梳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要點一: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要點二: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要點三: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要點四: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不能撤訴。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要點五: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要點六: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要點七: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要點八: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要點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即視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當准予離婚。

要點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要點十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三: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不能主張追回該房屋。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要點十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要點十五: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要點十六: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要點十七: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點十八: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要點十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針對於夫妻雙方現行結婚的相關定以及對於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和子女之間的問題,都是由《民法典》之中的內容來自協商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有爭議的部分,可以通過民法典的內容來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了則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