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房產糾紛婚姻法中有哪些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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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也有和多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失敗的,但是生活依舊可以幸福,選擇再婚。那麼此時有時會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有關於二婚的房產糾紛,那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房屋產權有哪些新的規定。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民法典》關於房屋產權的歸屬有哪些新的規定。

二婚的房產糾紛婚姻法中有哪些新規定?

二婚的房產糾紛,《民法典》中關於房屋產權的歸屬有哪些新的規定?

1、是關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權屬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防止了家庭財產的流失,同時也會杜絕和打擊那些想靠婚姻形式撈取錢財的惡劣思想。

2、是關於婚前個人按揭買房的,離婚時房屋權屬的認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是關於一方不經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另一方主張房產爭議的處理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規定可以説是有效的保護了無辜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

4、是關於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的處理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規定進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領域涉及到財產權屬的協議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

以上就是有關於二婚的房產糾紛《民法典》關於房屋產權的歸屬有哪些新的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有各種各樣的原因產生房產糾紛,大家在遇到類似糾紛時可以多瞭解一下法律知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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