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法院能調解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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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法院能調解離婚嗎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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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調解離婚

婚姻家庭案件的調解工作是伴隨整個訴訟始終的,大體分為以下步驟: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你到了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有可能不會直接給你立案,而是先收下你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訴前調解法官會通知被告,詢問基本情況,並採用不同形式對雙方都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離婚,出具調解書,如調解和好,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2.庭前調解: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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