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幾次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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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連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第三次可以籤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幾次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日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即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於勞動者端上了鐵飯碗,用人單位永遠無法與該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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