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甲方名稱寫什麼?
一、勞動合同甲方名稱寫什麼?
1、勞動合同甲方名稱可能寫單位的名稱、也有可能會寫勞動者的名字,由於法律規範對此並沒有限制,故此勞動者、單位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確定具體哪一方是甲方。
訂立的勞動合同之中需要包含以下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與職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主要是企業有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具體理由如下: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單位來説,一旦與某特定的公民建立了勞動關係,就需要在用工關係建立後的一個月內與其簽署勞動合同。若是由於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簽署成功,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説,有權要求單位向自己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