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懲罰過重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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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懲罰過重的後果有哪些?

企業懲罰過重的後果有哪些?

行政處罰會被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可能會影響企業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

公司被行政處罰罰款,不交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下向人民法院盛情強制執行,可能會凍結公司的賬户,直接從自己的賬户劃撥20萬罰款。

如果是單單隻對公司處於行政處罰的話。那麼對法人代表是不會有影響的,因為公司有獨立的人格,對外可以承擔責任,對法人代表沒什麼影響。

企業常見的行政違法行為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廣告違法、預售/銷售中的違法、未取得或違法取得開發資質、預售許可等、房屋測繪、交付中的違法、違法解除預/銷售合同等,其均會招致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一般程序有哪些?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規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範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10) 迴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針對多年來案件核審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制度並作了必要的變革,以適應各地行政處罰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1996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該規則2007年經修訂,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併成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內容。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企業的懲罰一般會通過正規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如果被處罰的過重,那麼對於企業後面的經營都是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但如果發現執行的流程不符合規定,或者是對判決的結果有任何的不服,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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