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政處罰後果有哪些 - 需要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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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對於犯了錯的人只要沒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都是必須交由行政機關來處理,但是對於行政機關因為其它原因,不能及時處理,那麼就會委託其它組織進行處理,那麼委託行政處罰後果有哪些,需要有哪些條件?必須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要在其法定的權限內交由其它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起到監督的作用,不然就會承擔一切的後果,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委託行政處罰後果有哪些,需要有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初上述組織以外,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規定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什麼是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政機關(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4)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般行政機關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必須要符合全部條件,也必須要有這個權限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因此對於委託行政處罰後果有哪些,需要有哪些條件?這就要看其委託的部門應怎麼處理案件,如果存在違法的話,那麼其後果肯定是會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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