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者個人偷税漏税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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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或者個人偷税漏税的後果有哪些?

企業或者個人偷税漏税的後果有哪些?

a、經濟責任:補税滯納金(相當於借了高利貸)罰款(使納税成本成倍增加:偷税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不到10%,税務機關追繳偷税款、並處偷税額5倍以下罰款)

b、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採取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c、刑事責任(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漏税:只有因為税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税人少繳税款才叫漏税。後果:補繳税款(税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税無限期追徵)補税時可爭取分期但要注意對現金流的衝擊。不交滯納金、不罰款(不會使納税成本成倍增加)。

二、偷税對企業造成的後果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觸犯以下任何一條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金。

(1)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以上情況,同時符合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

(二)對於多次犯有前兩兩條行為的企業,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三)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領導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的存在一般就是為了可以逃避國家的税錢,從而作出不合法的事情,但對於此行為的後果也是相當的嚴重,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被判有期徒刑;而對於企業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納税人就應該要合理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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