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斷絕關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親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斷絕關係嗎?

親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斷絕關係嗎?

不可以;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關係”,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係"而被免除。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關係"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係"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

與繼母斷絕關係就可以不贍養她了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繼子女是否應對繼母盡贍養義務需以繼母是否對繼子女進行過撫養教育為前提。如繼母沒有撫養教育過繼子女,繼子女也沒有贍養繼母的法律義務;反之則有贍養義務。

形成撫養關係型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係如何解除。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那麼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離婚而消除呢?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即存在着姻親關係,也存在着撫養關係。這就是上面所説的,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着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製血親關係。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是永遠都不可能斷的,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必須要很好的保障孩子的合法利益要履行當父母的責任,所以,作為父母一定要好了的對待自己的孩子,撫養他們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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