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取證技巧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婚外情取證技巧

婚外情是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肯定是會影響到夫妻感情,甚至是離婚,當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時就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那麼婚外情取證技巧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生活中,人們時常將第三者稱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婚外情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民法典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繫,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捉姦在牀難證同居關係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我國《民法典》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牀”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

自家取證可被採信

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牀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牀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牀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着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律師説,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姦取證,也不應該大力鼓勵,因為這樣取證在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家庭惡性案件,稍不冷靜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私闖民宅“捉姦”不合法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有這樣一起案件,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錢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孫某的住宅後,叫上自家3男3女6個親戚去“捉姦”。破門進入第三者的住所後,錢某先拍攝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牀的照片,然後,同去的3名男性將男方圍住,錢某上前毆打第三者,並強行剝去了她的內褲,孫某用毯子遮蓋自己的身體,躲閃不及,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為此,她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錢某調查收集丈夫不忠於妻子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錢某在孫某的房屋內,侵害了其人格權及隱私權。

希望以上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婚外情取證技巧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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