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法律地位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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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居住權法律地位有哪些特徵?

居住權法律地位有哪些特徵?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二、居住權的性質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對於居住權的認定,是需要嚴格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特徵和相關性質來進行認定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獲得居住權,但如果不符合居住權的認定條件和標準的,那麼政府有關部門是無法認定居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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