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有什麼法律特徵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蒐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

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於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二、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關於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債權人要想行使代位權的,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