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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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特徵主要有隨着債權產生而產生,主要的特徵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

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於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後果歸於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二、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權人死亡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只要債權人同時屬於另一個民事合同關係之中的債務人,此時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同時到期,是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對於此類涉及到三方權益的債權,必須是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之後才可以行使,若是債權人死亡,代位債權也不得繼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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