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撤銷婚姻應當什麼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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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要撤銷婚姻應當什麼時間提出?

想要撤銷婚姻應當什麼時間提出?

想要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撤銷婚姻需要遵守的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四十六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九條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並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第五十一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條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十三條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脅迫婚姻、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的婚姻,撤銷請求可以在法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對於脅迫婚姻的情形,也可以帶着自己被脅迫的證據,到婚姻登記處提出撤銷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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