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婚姻 -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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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婚姻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女之間婚姻的狀態常見的是有效婚姻,但現實中也是存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需要注意對無效婚姻的處理,並不是申請撤銷,這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婚姻狀態。對應的具體情形不一樣,那其中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婚姻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被脅迫婚姻的認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燬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四、被脅迫婚姻中如何認定重婚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綜上,我們知道了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婚姻,主要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受脅迫,基於此締結的婚姻關係,就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要想申請撤銷婚姻的話,則一般情況下是在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的一年之內提出申請,如果人身受到限制的話,則就從獲得自由之日開始計算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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