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斷定老婆遺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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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斷定老婆遺棄老公?

一、如何斷定老婆遺棄老公?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

根據調研情況和司法實踐經驗,提出對實踐中較常出現的4種虐待情形、4種遺棄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同時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進行了細緻辨析,指導正確適用罪名。

寬嚴相濟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案件,要求也要區別對待、寬嚴並舉。對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動機卑劣、起因上有過錯或者具有再犯情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於被扶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其中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為反抗、擺脱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衞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衞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二、法律法規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比較籠統,沒有像日本刑法規定的那麼細,但籠統立法是我國立法的一貫特點。舊刑法堅持的是寧疏勿密的立法原則,新刑法儘管有所改變,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時間上顯得非常倉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論證,對於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對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統統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對於遺棄罪而言,儘管刑法對其位置作了調整,學界的認識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認識上:

一是,主體是在家庭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二是,對象限於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員;

三是,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受扶養權;

四是,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五是,作為義務源於婚姻法的規定,等等。

而對遺棄行為到底有哪些表現,為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訂時進行細化,在刑法修訂時是否需要對其罪狀進行完善,遺棄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調整在解釋論上,是否對遺棄罪的對象、客體、義務的來源及“扶養”的含義等的解釋也應該適時修正,等等。

因此,遺棄行為發生的主體不僅指的是老人、小孩,還包括一些殘障人士和精神患者。而相關的贍養人都義務為一方進行贍養,不得隨意傷害被贍養方。在刑法的規定中,當事人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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