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放棄繼承老人的遺產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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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放棄繼承老人的遺產如何操作

一、公證放棄繼承老人的遺產如何操作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中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户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三、放棄繼承的法律後果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完成放棄繼承公證的,在遺產處理完畢之前反悔的,須有正當理由,並經過法庭的審判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的資格。若遺產已經處理完畢,已經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返回的,不具有任何效果。放棄繼承的,也就免於承擔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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