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前購房房產證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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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婚前購房房產證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嗎?

個人婚前購房房產證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嗎

個人婚前購房房產證可以不加配偶名字,是否加配偶名字應該由本人做決定,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房,如果未加配偶名字,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加上配偶名字,也並非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需結合加名時的具體情形,比如加名目的、加名所附的條件等來具體認定;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份額沒有明確約定,離婚時也並非一定一人一半,法院會結合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酌情分割。

二、哪些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三、夫妻財產怎麼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公民的個人財產,誰也沒有權利強迫當事人贈送給其他人或者跟其他人分享,就算結婚的時候,配偶提出來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不願意的話可以明確拒絕,可是加上配偶的名字之後,就不能輕易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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