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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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二、破壞軍婚罪區分與重婚罪的對比

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與強姦罪的對比若是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姦罪論處。本條款是強姦罪的特殊條款,屬於注意條款而非法律擬製。依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僅當對現役軍人妻子的姦淫行為行為達到觸犯強姦罪的程度時,才成立強姦罪,而為賦予現役軍人妻子性自主權利的額外保護。

三、破壞軍婚的法律規定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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