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收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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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死亡期間,子女經合法手續被他人收養的,子女與收養人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關係。

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收養如何處理?

撤銷死亡宣告後,與子女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的人仍然是養父母,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不能自然恢復,除非子女與收養人同時同意,否則撤銷宣告死亡的人無權主張收養關係無效,即無權要求子女與自己恢復、而與他人解除父母子女關係。

重點理解“但收養人和被收養同意的除外”即是被宣告死亡人無權單方面主張收養關係無效,必須經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同意。收養關係不因宣告死亡人撤銷死亡而歸於無效,所以不能主張收養關係無效,被收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收養關係。

宣告死亡不等於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係應當恢復。(《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後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針對於父母在被宣告死亡之後,其子女是可以被合法進行收養的,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針對於未成年人子女如果被進行合法收養之後,被撤銷死亡宣告之後,原父母不得單方面要求撤回收養,但是可以通過和養父母進行協商來要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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