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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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應如何處理

與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規定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與申請宣告失蹤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説如果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後面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就不能申請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同意,或者是沒有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後面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宣告死亡,依此類推。

二、宣告死亡的後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擬製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後果上與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關係,財產值得繼承等等與自然死亡的人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還存活,他所從事的各種民事活動依然是有效的。

三、重新出現後,夫妻關係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户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係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四、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趙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關係既然不能恢復,則應該按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倘若趙女士已經用了或作了其他處理,趙女士應該按照李先生所應得的份額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

綜上所述,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應分情況分別處理,正常死亡下婚姻關係解除,但若被宣告人出現,除其配偶再婚外,雙方的夫妻關係自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恢復。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會導致很多民事法律關係和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因此若讀者遇到此類情況,最好請專業律師,走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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