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詐騙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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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詐騙罪如何處理?

遇到婚姻詐騙罪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這類婚姻詐騙案件一般發生在雙方結婚前,一方利用另一方的信任,騙取這類人員的人身財產。在案件的調查期間,相關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我國的案件審理工作,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返還這類案件的涉案錢財。

婚姻關係的締結必須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主,如果是存在欺詐脅迫的現象,那麼是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的,當然,現實生活中也存在着婚姻詐騙的現象,這是可以歸屬於詐騙罪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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