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歸誰所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歸誰所有?

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歸誰所有?

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對於小區電梯廣告費歸誰所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小區業主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建築物的外牆、電梯和樓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也就是説小區電梯的使用權和收益都應該歸於業主。

同時,業主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管公司無權擅自處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權,物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管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如果業主不同意,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廣告進入小區電梯。

《民法》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委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2-3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 產生。一般説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大小,由5-15人組成。如北京新規定:凡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户入住已滿2年的新建居住小區,均可組建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在小區的電梯裏面有一些小廣告,對小廣告所產生的這些聲音應該是歸屬於屬於在《物權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電梯是應當是屬於業主所擁有的,享有共有的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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