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犯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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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侵犯配偶權
配偶權是身份權,是自然人基於配偶身份,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包括諸如:相互扶助、彼此尊重、相互關愛、禁止重婚、排斥婚外情等。而當婚姻中的一方違反這些義務,導致婚姻破裂時,有過錯的一方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才可體現婚姻制度的權威性和神聖性。
目前常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主要有:
(1)嫖娼、賣淫:這些行為侵害了配偶的夫妻忠實義務,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只不過因為其對社會危害性較低,通常都是採用行政處罰的手段。
(2)通姦:有配偶的男或女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比較常見,有時是一次性的,有時是延續性多次的,所以,該行為不僅侵害了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還侵害了同居權。
(3)姘居:指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這種行為和通姦有相似之處,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在於有配偶的人和他人維持長期、穩定的同居關係。而且這種同居關係是公開的,其侵害了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
(4)重婚: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不僅侵害了配偶權的忠實權、同居權和相互扶助權,還是對現代婚姻制度的挑釁,依法應當受到嚴厲制裁。
(5)不履行同居義務: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配偶之間有同居義務,但是按照婚姻的自然屬性,同居是婚姻的本質內容,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因此,同居權應當也是配偶權的一部分。如果一方一味強調個人自由,不受婚姻約束,不履行同居義務,就是在逃避婚姻的責任,既是違反了自然規律,也是對配偶權的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二可請求賠償)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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