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 - 丈夫應不應該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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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經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後即為合法夫妻。不少夫妻新婚時甜蜜幸福、你儂我儂,蜜月期結束進入到日常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生活中後,卻由於生活瑣事、各自迥異的性格以及老人、孩子等問題,在婚姻生活中處理不好以致雙方矛盾漸生,感情也產生隔閡。更有甚者,發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此時,若妻子患病需住院治療,丈夫卻對妻子不管不問,醫藥費也不願意承擔;妻子為治病只得向外舉債,並且因病丟了工作,喪失了經濟來源。丈夫是否需要向妻子按月支付治病期間的扶養費用?

妻子患病,丈夫應不應該支付扶養費?

妻子患病,丈夫應當支付扶養費。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説,合法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種扶養義務時法定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責任而產生的。這種扶養關係,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於增進夫妻間的情感,有利於加強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只要妻子所患疾病及丟失工作的情況屬實,且能夠證明妻子患病未痊癒期間喪失勞動能力,妻子即可依法向丈夫主張扶養費,用以維持基本的醫藥費和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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