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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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事項?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事項?

修正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説,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撫養權變更的要求。撫養權變更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撫養權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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