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擔保全文合同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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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正式擔保全文合同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正式擔保全文合同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擔保編最新全文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反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債務人再反擔保?

有關反擔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再反擔保,這一點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所以反擔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擔保是針對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當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就相對的成為債權人,因此反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提供再反擔保。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擔保方面的問題,可能很多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我們國家現在關於擔保的方式是比較多的,包括通過物品擔保,還有就是通過保證人提供擔保。在新實施的《民法典》當中也明確規定的相關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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